国际海运危险品法规是一个国际海事组织颁布的目的是通过保障危险品船舶运输的安全,保护船员和减少海洋污染。在制定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时,各成员国也可以借鉴国际海运危险货物的相关章节,根据国内具体情况更改相关条款。
法律法规要求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并且国际上必须强制执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法规,以防止船舶造成污染(MARPOL73/78)。该法规不仅限于国际海运公司使用,而且所有与航运相关的工业和航运服务人员都可以使用一些法规。该法规包括:专业术语、包装、标签、揭示牌、标记、积载、隔离、处理和应急响应。
国际海运的危险品主要划分为这九类:第一类爆炸品;第二类气体;第三类易燃液体;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六类毒性物质和传染性物质;第七类放射性材料;第八类腐蚀性材料;第九类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
随着人们生活现代化水平和科技进步的不断提高,社会对危险品的需求明显增加,直接导致危险品企业开发更多种类的危险品来满足这些需求。基于此,国际海运危险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所有从事危险品岸上操作的人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参加培训,如危险品生产商、包装商、仓储商、船东、货运代理人、承运人、船公司管理人员、船舶检验人员、危险品包装制造检验单位、危险品地面操作人员、港口管理人员等。
新版本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4-08)已于2010年1月开始强制执行,法律法规要求所有与危险品相关的岸上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才能上岗。
我国为加强对海运出口危险品包装的检查、监督管理,确保生产、人身、运输安全,扩大出口,我国实行《国际海运危险品运输规则》规定范围内海运出口危险品包装的检验制度。
1、主管机关
各地商检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海运出口危险品包装的检验,并办理出口危险品包装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2、包装容器的生产检验
生产海运出口危险品包装容器的工厂,应当向商业检验机构登记。制造商必须按照国际危险规定的要求,组织生产危险品包装,建立检验制度,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加强质量管理和产品检验。
在包装容器生产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制造商应向商业检验机构申请性能评估。申请时,应提供包装容器的产品标准、工艺程序和工厂检验结果。在商业检验机构定期评估的周期内,如果制造商需要改变产品标准和加工工艺,应及时向商业检验机构重新申请评估。制造商生产的包装容器必须铸造或标明经商业检验机构批准的制造商代码和批号。对于性能稳定、完全符合国际危险规定要求的包装容器,制造商可以向商业检验机构申请商业检验标志。
3、使用包装容器进行检查
危险品生产厂使用包装容器的,应当逐批向商业检验机构申请使用鉴定。申请时,应当注明出口危险品的名称、性质、类别等。危险品生产厂应当依照商业检验机构出具的包装容器性能鉴定证书,并按照《国际危险规定》的要求使用包装容器。对于外国商人自己的包装容器,如果附有性能鉴定证书,证明符合国际危险规定的要求,可以使用。塑料容器或内涂料容器装载液体危险品时,危险品生产厂必须取得化学相容性试验结果,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4、危险品包装鉴定
商业检验机构应当申请海运出口危险品的包装鉴定,并颁发鉴定证书。评估项目为:性能评估和使用评估。商业检验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的条件和需要,逐批进行检验、定期检验、不定期抽样检验。商业检验机构应当办理海运出口危险品的包装评估,并收取合理的评估费。